文章摘要: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首先,“認購金”與“定金”是需要澄清的兩個概念。從法律角度上看,二者是不盡相同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簽訂認購書和交納認購金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它通常是在購房者與發(fā)展商就住房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xié)議后、準備進一步商議前簽訂的臨時認購協(xié)議,通常的做法是在約定所選房號、面積、住房單價及總價款后,約定一個期限,買方需要此期限內與賣方簽署正式合同。買方支付認購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內的優(yōu)先購買權,而在此期限內,賣方不得將該住房售與他人,如果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但如果買方高于規(guī)定期限以后才決定不購買,認購金就作為對賣方保留房號期間損失的賠償,不退給買方。
定金與認購金不同,定金是一種合同履行的擔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guī)定,簽訂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如果購房者交了定金之后改變主意決定不買,發(fā)展商有權以購房者違約為由不退定金;如果發(fā)展商將住房賣給他人,應當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另外,如果購房者在認購書規(guī)定的時限內去與發(fā)展商簽訂合同,但因購房合同或補充協(xié)議的個體條款雙方存在爭議,不可達到一致意見,致使購房者不可購買認購住房的,發(fā)展商應當退還定金。
因此,您需要記住的是,當認購書中標明的是“訂金”時,購房者可要回;如標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認購書中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進一步商議,從理論上講,要回定金就比較困難了。
在簽訂認購書后,購房者后悔的情況相當普遍,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更是難于解決。所以,對于購房者來說,為了避免喪失認購金或定金,千萬不要急于在簽訂認購書時馬上交錢,而是要考慮清楚后再說。一旦決定交錢認購,不妨在認購書中書面約定,如果購房者決定放棄認購的住房,發(fā)展商應當將定金或認購金退還。
簽了認購協(xié)議書買房定金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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