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遺產繼承需遵循法定順序,先分共同財產再定繼承,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囑、法定繼承確認歸屬。夫妻一方過世,房產變更需公證及過戶,確保所有有繼承權人參與并明確放棄后,方可完成繼承手續(xù)。一般情況下,若為共同財產的,則一般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分,其余的
遺產繼承需遵循法定順序,先分共同財產再定繼承,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囑、法定繼承確認歸屬。夫妻一方過世,房產變更需公證及過戶,確保所有有繼承權人參與并明確放棄后,方可完成繼承手續(xù)。
一般情況下,若為共同財產的,則一般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分,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囑、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歸具有繼承權的繼承人所有。若為死者個人財產的,直接按照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遺囑、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歸屬。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開始后,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同時繼承。在分配原則方法上,應當堅持平均分配為主。
按規(guī)定,應當注意幾種特殊情況下的不等額分配。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應當多分;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人,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酌情分得遺產的情況:
1、依靠被繼承人撫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
配偶去世房產證更改需要先公證,再更名。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如死亡一方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以及他們的配偶,全部本人,帶上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父母房產證原件,死亡證原件,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除未死亡一方外,其他人要現(xiàn)場放棄繼承權。
辦理繼承公證后,上面的人帶上上面所有資料及公證書原件,到房管局辦理房產繼承過戶。這樣就能把房產變?yōu)橹挥辛硪环揭粋€人名下。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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