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guān)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guān)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雙方當事人依照認購書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預售或者銷售合同,根據(jù)《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zhì)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因此,購房者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交納的定金,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抵作房價款。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簽訂認購書的目的達到,認購書的效力終止。如雙方當事人因為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銷售行為不可達到時,也不得再用認購書的定金條款,追究對方當事人的責任。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的定金是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買受人一方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無權(quán)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如果出賣人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買受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住房認購書簽訂后如何處理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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