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雙方當事人依照認購書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nèi)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預售或者銷售合同,根據(jù)《商品房銷售管理條例》第22條規(guī)定,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zhì)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所收費用應當?shù)肿鞣績r款。因此,購房者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交納的定金,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時抵作房價款。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雙方簽訂認購書的目的達到,認購書的效力終止。如雙方當事人因為其他原因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銷售行為不可達到時,也不得再用認購書的定金條款,追究對方當事人的責任。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的定金是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買受人一方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無權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如果出賣人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買受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住房認購書簽訂后如何處理購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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