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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使用年限

發(fā)布時間:2023-10-03 04:27:2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分類:汽車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摩托車報廢13年。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第十一款報廢年限規(guī)定,普通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

摩托車報廢13年。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第十一款報廢年限規(guī)定,普通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5條,各種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為10年,中型客車為12年,大型客車為15年; (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單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為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為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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