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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發(fā)布時間:2023-03-23 06:21:07 來源:互聯(lián)網 分類:房產常見問題

文章摘要: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可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一、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可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以原價出售給有購買資格的人后,原購房人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者還可再次購買他處的經濟適用住房。?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一、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日(未備案的以購房家庭辦理產權登記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5年內購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離婚析產和法院判決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經濟適用住房原出售價格回購。?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應按照不低于計征單價(實際成交價高于計征單價的,按實際成交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60%繳納增值收益,用于補交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計征單價以成都市城鄉(xiāng)房產管理局公布的屆時成都市中心城區(qū)享有優(yōu)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標準中,同一環(huán)域范圍土地面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下浮10%為基準計算。?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四、曾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或共有人,離婚析產后不再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再婚組成家庭后可與新組成的家庭成員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共同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但該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時,其原享受的經濟適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積部分應全額上繳計征單價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的差額。

重慶經濟適用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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